徐州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辉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22民初6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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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2民初6583号案件名称
徐州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辉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沛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徐州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辉;李会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2民初6583号原告:徐州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风光地带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刘培信,该公司经理。被告:赵辉,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沛县。被告:李会,女,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沛县。原告徐州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辉、李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徐州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徐州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战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段俊生书记员陈思巧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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