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与上海日厚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2执91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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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执9153号之一案件名称
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与上海日厚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上海日厚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2执91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喻曼,该律师事务所主任。被执行人:上海日厚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金仁木,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上海日厚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的(2021)沪0112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日厚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剩余律师费109,341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3.41元,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8月11日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提交了相应的材料。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交本院的撤回执行申请书、2021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上海日厚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8月10日开具的总额为人民币10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本院认为,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于法未悖,应予准许,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海斌审判员 金联涌审判员 胡汇哲书记员 钱 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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