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明与重庆市合川区三庙镇七间完全小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7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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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7955号案件名称
杨玉明与重庆市合川区三庙镇七间完全小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杨玉明;重庆市合川区三庙镇七间完全小学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7955号 原告:杨玉明,男,汉族,1960年3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池泽举,重庆市合川区古楼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三庙镇七间完全小学,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陈小平,职务系该校校长。原告杨玉明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三庙镇七间完全小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杨玉明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三庙镇七间完全小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倩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付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明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玉明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王晓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杜润杰-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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