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刚、程建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024执恢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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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24执恢447号案件名称
杨刚、程建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杨刚;程建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024执恢447号申请执行人:杨刚,男,汉族,1977年5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被执行人:程建,男,汉族,1967年8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9)川1024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杨刚申请,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杨刚申请执行程建其他合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5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2021年5月至8月期间,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程建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进行了5次调查,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证券、工商股权。冻结被执行人多个小额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2021年8月13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程建名下的雅阁牌川KA××××车辆;2021年8月12日查封被执行人程建名下的长安牌川K2××××车辆;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2021年8月2日查封被执行人程建名下的位于威远县(权证号:严陵镇字第201006219号)的房屋;威远县严陵镇奉龙街155号(房产证号:2××8)的房屋;因该不动产有抵押,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对被执行人程建财产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程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决定限制被执行人消费行为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终本约谈中,申请执行人杨刚认可本院调查的情况,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刚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程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程建对尚未履行的款项45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杨刚清偿;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杨刚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范文俊审判员 张 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皓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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