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25执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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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25执934号案件名称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虞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25执934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凤凰街道办事处米仓村。法定代表人呼思才,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产业聚集区工业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张清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豫1425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发出查找。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被执行人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已轮候冻结,无法扣划。2、被执行人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三、通过实地走访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五、经关联案件查询,作为被执行人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共涉及77个案件,其中55个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7月7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425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余永军审判员 马永伟审判员 丰新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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