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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泰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宇霖霖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49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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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4904号
  • 案件名称

    上海泰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宇霖霖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泰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宇霖霖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肖像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4904号原告:上海泰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王希淼,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靖超。被告:深圳市宇霖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谢东鹏。原告上海泰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宇霖霖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肖像权侵权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上海泰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泰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存在管辖权问题,将重新起诉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泰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吕清芳法官助理 吴昉昱书 记 员 吴昉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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