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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建生与郭诗谦、贺铁花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304财保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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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财保46号
  • 案件名称

    唐建生与郭诗谦、贺铁花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唐建生;郭诗谦;贺铁花;湘潭溢绿园现代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4财保46号申请人:唐建生,男,195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国,湘潭市岳塘区纵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洲,湘潭市岳塘区纵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郭诗谦,男,汉族,1972年6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贺铁花,女,汉族,1979年10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湘潭溢绿园现代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泉塘子村坑泉组。法定代表人:郭诗谦。申请人唐建生因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郭诗谦、贺铁花、湘潭溢绿园现代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胡伟英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湘潭市岳塘区XX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建生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郭诗谦、贺铁花、湘潭溢绿园现代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胡伟英名下位于湘潭市岳塘区XX房屋。案件申请费4170元,由申请人唐建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蒋 英审 判 员  肖 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妮妮书 记 员  聂 婵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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