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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科蓄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024执恢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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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024执恢679号
  • 案件名称

    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科蓄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威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科蓄;余立嘉;李方成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024执恢67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顺城街72号。法定代表人:刘阳德被执行人:李科蓄,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住所地威远县。被执行人:余立嘉,女,1972年10月4日出生,住所地威远县。被执行人:李方成,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住所地威远县。申请执行人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川1024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科蓄、余立嘉、李方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剩余利息593024.89元。2021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024执恢6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小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詹 翼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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