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绪杰与禹城市三通运输有限公司、程先超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1482财保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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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财保175号案件名称
张绪杰与禹城市三通运输有限公司、程先超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绪杰;禹城市三通运输有限公司;程先超;尚民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财保175号申请人:张绪杰,男,200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禹城市三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德信大街西首路南金冠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秦玉华,总经理。被申请人:程先超,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尚民,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人张绪杰与被申请人禹城市三通运输有限公司、程先超、尚民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房产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60万元。申请人张绪杰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房产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60万元)。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张绪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耿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刘新红书 记 员 宋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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