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彩玲、珠海市鼎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402执8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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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402执8070号案件名称
赖彩玲、珠海市鼎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珠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赖彩玲;珠海市鼎芯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402执8070号申请执行人:赖彩玲,女,汉族,1988年9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被执行人:珠海市鼎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哈工大路1号15栋B213。组织机构代码:07788222-4。法定代表人:苗利平。关于申请执行人赖彩玲与被执行人珠海市鼎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珠劳人仲案字(2021)16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仲裁款项6043元;二、向本院支付执行费人民币50.00元。因珠海市鼎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赖彩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珠海市鼎芯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赖彩玲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庆盛审判员 朱 炼审判员 刘晓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振良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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