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进、谷海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3民初1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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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03民初1782号案件名称
李进、谷海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咸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进;谷海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3民初1782号原告:谷海平,男,汉族,1966年9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现住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李进,男,汉族,1971年2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海平与被告李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海平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原告谷海平提出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谷海平承担。 审 判 员 徐 萌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帅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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