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铎与岳峰、钱世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03民初2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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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民初2007号案件名称
陈铎与岳峰、钱世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铎;岳峰;钱世洪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03民初2007号原告:陈铎,男,生于1971年9月9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霞,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峰,男,生于1956年2月1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钱世洪,男,生于1964年4月14日,住汉中市南郑区梁山镇肖营村九组306号。原告陈铎诉被告岳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诉讼中,根据被告岳峰的申请,通知钱世洪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陈铎于2021年9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37元,减半收取768元,由原告陈铎负担。审 判 长 岳雅娟人民陪审员 蒋 锐人民陪审员 方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毛伯温书 记 员 孙 君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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