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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铎与岳峰、钱世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03民初2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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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民初2007号
  • 案件名称

    陈铎与岳峰、钱世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陈铎;岳峰;钱世洪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03民初2007号原告:陈铎,男,生于1971年9月9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霞,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峰,男,生于1956年2月1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钱世洪,男,生于1964年4月14日,住汉中市南郑区梁山镇肖营村九组306号。原告陈铎诉被告岳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诉讼中,根据被告岳峰的申请,通知钱世洪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陈铎于2021年9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37元,减半收取768元,由原告陈铎负担。审 判 长  岳雅娟人民陪审员  蒋 锐人民陪审员  方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毛伯温书 记 员  孙 君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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