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俊杰、张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403执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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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403执840号案件名称
谭俊杰、张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谭俊杰;张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403执840号申请人执行人:谭俊杰,男,生于1985年1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泓嵩,四川金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飞龙,四川金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杰,男,生于1983年8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俊杰与被执行人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执8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谌 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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