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战卫、中海外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82民初5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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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82民初5846号案件名称
吴战卫、中海外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吴战卫;中海外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汝州市天泽阳光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82民初5846号原告:吴战卫,男,汉族,1971年12月19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杰,系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川,系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海外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9号港安大厦东座4D-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95116711P。法定代表人:林华刚,男,汉族,1966年11月9日生,住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波,系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滢,系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汝州市天泽阳光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温泉镇温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553198870C。法定代表人:宋沛刚,男,汉族,1989年12月9日生,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红杰,系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芳(系该公司经理),男,汉族,1965年4月27日生,住洛阳市老城区。原告吴战卫诉被告中海外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汝州市天泽阳光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吴战卫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战卫撤诉。审判员 黄汝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史笑歌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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