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莲与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默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04民初169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004民初1696号案件名称
张春莲与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默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春莲;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默;张波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04民初1696号原告:张春莲,女,1957年1月3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超,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开发区八面通街99号。法定代表人:马金福,该公司经理。被告:陈默,男,1958年11月18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第三人:张波,女,1963年3月20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原告张春莲与被告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默,第三人张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张春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春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龙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玉荣、李秀玲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25执580号 下一篇 吴战卫、中海外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82民初58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