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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莲与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默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04民初1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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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04民初1696号
  • 案件名称

    张春莲与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默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张春莲;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默;张波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04民初1696号原告:张春莲,女,1957年1月3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超,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开发区八面通街99号。法定代表人:马金福,该公司经理。被告:陈默,男,1958年11月18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第三人:张波,女,1963年3月20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原告张春莲与被告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默,第三人张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张春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春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龙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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