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鑫睿捷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千与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06民初2291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0306民初22918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鑫睿捷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千与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鑫睿捷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千与电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306民初22918号原告深圳市鑫睿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区.委托代理人余庚洋,广东先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千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黄田社区黄田村内。法定代表人王明。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34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2348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千与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鑫睿捷电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348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234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从2020年11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鑫睿捷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35元、保全费278元,均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2.35元及保全费27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22.35元及保全费27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焕湖书记员 王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龙某华放火罪、放火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黔2628刑初91号 下一篇 吴妙云、浙江磐安万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727执恢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