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浩晨、刘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02民初1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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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02民初1545号案件名称
张浩晨、刘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商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浩晨;刘朴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1002民初1545号原告:刘朴,男,199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被告:张浩晨,男,199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原告刘朴与被告张浩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帅人 民 陪 审 员 王 平人 民 陪 审 员 赵良娃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杨文贞书 记 员 张宽午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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