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朝莹、姜修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6民初19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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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6民初1918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朝莹、姜修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朝莹;姜修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6民初1918号之一原告:王朝莹,女,1983年6月28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理刚,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修国,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原告王朝莹与被告姜修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朝莹于2021年9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朝莹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朝莹撤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王朝莹负担。审判员 罗春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徐红丽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6民初1918号之一原告:王朝莹,女,1983年6月28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理刚,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修国,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原告王朝莹与被告姜修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朝莹于2021年9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朝莹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朝莹撤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王朝莹负担。审判员 罗春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徐红丽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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