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525执恢13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恢136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潘杨斌;潘杨斌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5执恢136号 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澄民初字第00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某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履行案件款47664.17元并缴纳执行费340.5元。本院已将案件款47664.17元兑付给申请执行,剩余案件款申请人自愿放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4)澄民初字第004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9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本院刑庭移送、兰俤俤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818号 下一篇 张浩晨、刘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02民初15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