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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天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与鲁怀富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5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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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5034号
  • 案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天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与鲁怀富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安康市汉滨区天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鲁怀富
  • 案件缘由

    修理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5034号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天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XXX。法定代表人张治忠,该维修服务中心负责人。被告鲁怀富,男,汉族,出生日期不详,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XXX,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天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与被告鲁怀富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天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鲁怀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天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天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撤回对被告鲁怀富的起诉。本院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天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费朝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 侠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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