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福菊、韦敦晖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湘0304执恢66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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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湘0304执恢663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福菊、韦敦晖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福菊;韦敦晖;湘潭双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304执恢6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福菊,女,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韦敦晖,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湘潭双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双马镇向阳农场98号。法定代表人:曾庆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福菊、韦敦晖与被执行人湘潭双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为发放执行款,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湘0304执恢6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王新岳代理书记员 刘天姿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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