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福菊、韦敦晖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湘0304执恢663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湘0304执恢66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张福菊、韦敦晖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福菊;韦敦晖;湘潭双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304执恢6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福菊,女,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韦敦晖,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湘潭双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双马镇向阳农场98号。法定代表人:曾庆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福菊、韦敦晖与被执行人湘潭双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为发放执行款,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湘0304执恢6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王新岳代理书记员  刘天姿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