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行、张胜利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恢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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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恢298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行、张胜利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行;张胜利;秦潇晔;秦永学;毛瑞桂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恢2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行,营业场所金昌市金川区金川西路6号。负责人:王世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永秀,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张胜利,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居民,住永昌县。被执行人:秦潇晔,女,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居民,住永昌县。被执行人:秦永学,男,195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住永昌县。被执行人:毛瑞桂,女,195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住永昌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胜利、秦潇晔、秦永学、毛瑞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依法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15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行于2021年9月2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行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已将借款本息全部结清的证明一份。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甘0321执恢29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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