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月琴、李亚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7民初3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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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7民初3882号案件名称
杨月琴、李亚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杨月琴;李亚楠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7民初3882号原告:杨月琴(曾用名:杨琴),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李亚楠,女,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原告杨月琴与被告李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杨月琴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月琴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玉洁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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