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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才、郝群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8民初5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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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8民初5050号
  • 案件名称

    刘仁才、郝群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刘仁才;郝群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8民初5050号原告:刘仁才,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郝群星,男,已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刘仁才与被告郝群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刘仁才于2021年9月6日因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仁才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仁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仁才负担。审判员  汤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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