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仁才、郝群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8民初5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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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8民初5050号案件名称
刘仁才、郝群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仁才;郝群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8民初5050号原告:刘仁才,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郝群星,男,已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刘仁才与被告郝群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刘仁才于2021年9月6日因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仁才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仁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仁才负担。审判员 汤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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