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赛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戴启胜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1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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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1721号案件名称
上海赛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戴启胜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上海赛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戴启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1721号原告:上海赛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赵燕,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德静,浙江文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佳,浙江文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启胜,男,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上海赛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启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于2021年9月10日收到原告上海赛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赛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赛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审判员 周恒阳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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