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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赛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戴启胜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1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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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1721号
  • 案件名称

    上海赛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戴启胜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上海赛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戴启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1721号原告:上海赛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赵燕,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德静,浙江文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佳,浙江文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启胜,男,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上海赛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启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于2021年9月10日收到原告上海赛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赛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赛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审判员  周恒阳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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