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平、张勇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冀0184执1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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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冀0184执1068号案件名称
刘建平、张勇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建平;张勇;徐二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冀0184执1068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平,男,1964年12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张勇,男,1976年12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徐二会,女,1976年7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本院在执行刘建平与张勇,徐二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乐市人民法院以(2020)冀0184执保379号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勇,徐二会名下的银行存款,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张勇、徐二会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秀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旭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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