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霞与李旺军申请支付令一案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121执恢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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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121执恢29号案件名称
南国霞与李旺军申请支付令一案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南国霞;李旺军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121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南国霞,女,汉族,出生于1973年11月1日,住甘肃省通渭县。被执行人李旺军,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8月16日,住甘肃省通渭县。南国霞申请恢复执行与李旺军申请支付令一案,申请执行人南国霞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该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南国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甘1121民督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世勋审判员 常志雄审判员 王岳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志强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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