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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世泰、李玉林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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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567号
  • 案件名称

    柴世泰、李玉林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柴世泰;李玉林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567号申请执行人:柴世泰,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被执行人:李玉林,女,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申请执行人柴世泰与被执行人李玉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李玉林给付申请执行人柴世泰案件款4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柴世泰于2021年3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截止2021年9月8日,共计执行到位案件款1131.34元,对剩余案件款2868.6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通过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李玉林的存款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其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其股权,向车辆管理管理部们查询其车辆信息,向保险公司查询其保险、理财产品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与其约谈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已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正学审判员  杜治国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雷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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