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世泰、李玉林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56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567号案件名称
柴世泰、李玉林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柴世泰;李玉林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567号申请执行人:柴世泰,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被执行人:李玉林,女,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申请执行人柴世泰与被执行人李玉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李玉林给付申请执行人柴世泰案件款4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柴世泰于2021年3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截止2021年9月8日,共计执行到位案件款1131.34元,对剩余案件款2868.6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通过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李玉林的存款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其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其股权,向车辆管理管理部们查询其车辆信息,向保险公司查询其保险、理财产品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与其约谈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已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正学审判员 杜治国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雷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与马晓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2民初1899号 下一篇 张改利、李淑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13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