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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改利、李淑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1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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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1392号
  • 案件名称

    张改利、李淑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伊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张改利;李淑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1392号申请执行人:张改利,女,汉族,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伊川县,现住伊川县。被执行人:李淑兰,女,汉族,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栾川县,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张改利申请执行李淑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2021)豫0329民初168号民事调解书。协议被执行人李淑兰分期偿还原告524700元及利息126277元。因被执行人李淑兰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改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于2021年6月15日通过邮寄送达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三、通过到伊川县不动产登记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局、栾川县不动产登记局、伊川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伊川管理部、伊川县国土资源局调查,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四、本院到栾川县松树沟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五、于2021年7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通过面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淑兰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改利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员  张锁乾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兼)  王亚娟书  记  员  郭同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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