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与马晓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2民初1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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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民初1899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与马晓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沅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马晓兰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2民初189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辰州东街66号(三鑫港贸大厦)。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4312226755509244。负责人:姚红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特别授权),女,1976年12月24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员工。被告:马晓兰,女,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与被告马晓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于2021年9月3日以被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瞿 哲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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