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智慧与被告聂俊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29民初181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229民初1818号案件名称
原告唐智慧与被告聂俊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唐智慧;聂俊春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29民初1818号 原告:唐智慧,男,199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聂俊春,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唐智慧与被告聂俊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唐智慧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智慧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智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1元,由原告唐智慧负担。 审 判 员 王正凯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助 理 王 婷 书 记 员 陈 志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