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兴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3民初3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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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23民初3791号案件名称
南乐县兴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南乐县兴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3民初3791号原告:南乐县兴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梁村乡韩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MA3X6H7POL。法定代表人:潘志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中段4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8739603343。负责人:王建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国帅,男,199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范县,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南乐县兴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南乐县兴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南乐县兴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乐县兴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乐县兴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红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游伟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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