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宋树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024执1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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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24执1051号案件名称
威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宋树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威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宋树明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024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威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宋树明,男,汉族,1956年9月10日出生,住威远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20)川1024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根据威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威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宋树明罚金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000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2021年6月至8月期间,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宋树明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进行了5次调查,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证券、保险、工商股权、民政、不动产。冻结被执行人多个小额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已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584.68元缴纳罚金。查封被执行人宋树明名下的钱江牌川K4××××车辆,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对被执行人宋树明财产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宋树明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决定限制被执行人消费行为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终本约谈中,申请执行人威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认可本院调查的情况,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威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宋树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宋树明应向申请执行人威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给付6000元,经执行后,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威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缴纳5415.32元;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威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范文俊审判员 张 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罗 皓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024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威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宋树明,男,汉族,1956年9月10日出生,住威远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20)川1024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根据威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威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宋树明罚金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000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2021年6月至8月期间,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宋树明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进行了5次调查,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证券、保险、工商股权、民政、不动产。冻结被执行人多个小额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已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584.68元缴纳罚金。查封被执行人宋树明名下的钱江牌川K4××××车辆,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对被执行人宋树明财产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宋树明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决定限制被执行人消费行为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终本约谈中,申请执行人威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认可本院调查的情况,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威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宋树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宋树明应向申请执行人威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给付6000元,经执行后,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威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缴纳5415.32元;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威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范文俊审判员 张 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罗 皓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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