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祥财、东海县温泉镇甘汪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7民终279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7民终2798号案件名称
李祥财、东海县温泉镇甘汪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祥财;东海县温泉镇甘汪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7民终27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祥财,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横沟乡甘汪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海县温泉镇甘汪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温泉镇甘汪村驻地。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心宜,连云港市海州区新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祥财因与被上诉人东海县温泉镇甘汪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甘汪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21)苏0722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李祥财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3年7月1日,上诉人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以每亩700元承包金承包涉案土地26.66亩,总承包金18662元。因涉案土地中包含违建房屋约占地0.66亩,当时村委会领导同意尽快找相关部门责令违建人拆除违建房屋,否则承担违约金3万元。因上诉人一直是按26.66亩缴纳承包金到2016年(应耕种到2017年7月),但村委会迟迟未能将违建房屋拆除,已经构成违约。后村委会换届,上诉人找新村委会领导主张权益,要求拆违建房子,并以村委会应给我的违约金冲抵承包金,村支书不同意,说不交承包金就不要种了。上诉人同意,就不再交承包金也不再种了。本案是被上诉人违约在先,上诉人有权解除合同,从双方实际行为可以证明双方已经解除合同。上诉人2017年7月应该交新一年承包金,但没有交,2018年土地也没有种,若合同没有解除,上诉人不可能让土地荒芜,村委会也应该在2017年7月之后就催缴、催种,但迟迟没有。一审法院也实际到场测量土地,证明26.66亩土地包括未拆除的房屋,当时就说了双方都违约,让我补交承包金,双方违约金对冲,但判决也与当时表态不一样。综上,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判,支持上诉请求。被上诉人甘汪村委会答辩称:上诉理由不成立,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全面履行。2.合同约定的承包面积是正确的,双方没有异议。3.上诉人已经主动履行了合同,缴纳了三年的承包费,从2017年起拖欠至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4.上诉人主张拆除房屋,与本案承包合同无关,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甘汪村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李祥财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2.判令李祥财支付拖欠的土地租金93310元及约定违约金30000元,共计123310元。3.李祥财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7月1日,甘汪村委会与李祥财签订《协议》,双方约定甘汪村委会将位于村部东西中西水泥路X组(原杨树林),占地约26.66亩(以实际丈量为准)租赁给李祥财,租赁时间为2013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10日,土地流转费用700元/亩/年,每年为18662元,于当年5月30日前一次性以现金方式上缴。双方还约定如有违约,则由违约方支付对方违约金叁万元。签订合同后李祥财经营土地并依约支付流转费至2016年。后因李祥财未给付流转费,甘汪村委会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甘汪村委会要求李祥财履行合同的主张,与其要求李祥财支付土地承包金的主张系同一主张的不同表述方式,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甘汪村委员会与李祥财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签订该租赁合同的双方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之间达成了合法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合同明确约定了承包金的金额,李祥财也依约支付至2016年,应认为双方对于合同约定的承包金额并无争议。李祥财辩称甘汪村委会未能交付部分土地因此不应支付承包金的意见,因甘汪村委会不予认可,李祥财也未能举证证明,依法不予采纳。至起诉之曰,李祥财到期尚未支付的承包金数额为2017至2020年四年份共计74648元。甘汪村委会要求李祥财给付承包金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关于甘汪村委会主张李祥财支付违约金的诉求,因双方约定如有一方违约,另一方支付叁万元违约金,李祥财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金,构成对于合同约定的违反,故对于甘汪村委会主张的李祥财违约应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李祥财答辩称2017年因村里叫其不要种了他就把地还了,村里就没有找他要过钱,因此土地荒废,要求村里免除土地荒废两年的租金等意见,因其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实,甘汪村委会亦不予认可,故对于该项辩解意见,依法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李祥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甘汪村委员会支付土地流转费74648元及违约金30000元;二、驳回甘汪村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66元,减半收取1383元,由李祥财承担(甘汪村委会已交纳,李祥财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甘汪村委会)。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本院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上诉人租用被上诉人土地,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该依据合同约定给付被上诉人相应租金,即土地流转费。现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交付的土地因包含部分违建,不足26.66亩,系被上诉人违约,经查,上诉人所称的违建系2003年建的,2013年7月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租赁协议,此后至2016年,上诉人一直是按照26.66亩交纳土地流转费。若26.66亩中包含该违建,上诉人在签订协议时就应在租赁面积中将该违建占地面积予以扣除,同时在之后交纳的土地流转费中将该违建占地费用予以扣减,但是双方的租赁协议并未标注,上诉人2017年之前交纳的土地流转费也未相应扣减,足以认定上诉人租赁范围内并未包含其所述的违建面积。另上诉人上诉提出涉案合同已经解除,2018年后其没有种植所租赁的土地,但是在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明确自认目前该土地被其种植了水稻,说明涉案土地现仍由上诉人使用。故一审法院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判决上诉人按照26.66亩标准向被上诉人支付拖欠的土地流转费并无不当。二审中,上诉人主张租赁协议约定违约金过高,本院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酌定违约金为5000元。一审中,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继续履行租赁协议,一审判决虽然在本院认为中有所提及,但是遗漏此判项,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综上,上诉人李祥财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21)苏0722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二、东海县温泉镇甘汪村村民委员会与李祥财之间于2013年7月1日签订的协议继续履行;三、李祥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海县温泉镇甘汪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土地流转费74648元及违约金5000元;四、驳回东海县温泉镇甘汪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766元,减半收取1383元,由李祥财负担893元,东海县温泉镇甘汪村村民委员会负担4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66元,由李祥财负担1786元,东海县温泉镇甘汪村村民委员会负担98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程 晨审 判 员 张淑媛审 判 员 王学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徐林杉书 记 员 李双艳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唐燕、吴道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21执733号 下一篇 齐某与杨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2721执1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