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燕、吴道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21执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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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21执733号案件名称
唐燕、吴道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唐燕;吴道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开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21执733号申请执行人:唐燕,女,1976年02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开阳县。被执行人:吴道书,男,1956年04月06日出生,住贵州省开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唐燕与被执行人吴道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道书应当给付借款及诉讼费共计33025元。申请人唐燕与被执行人吴道书达成执行和解,案款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唐燕表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121执7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 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廷华书 记 员 陈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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