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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大景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元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1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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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1473号
  • 案件名称

    陕西大景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元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大景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元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1473号原告:西安元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孙晓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育松,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胤龙,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大景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陕小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巍宇,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峰,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安元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大景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元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元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元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本院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西安元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樊世元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敏书    记    员       史  悦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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