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凤英与胡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5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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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5448号案件名称
蒋凤英与胡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蒋凤英;胡鹏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5448号 原告:蒋凤英,女,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可,重庆德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鑫,重庆德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胡鹏,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凤英与被告胡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凤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胡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凤英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凤英撤回对被告胡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3.3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凤英负担。 审 判 员 王 锋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七 日 法 官 助 理 杨 飞 书 记 员 李 丽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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