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与拓海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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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635号案件名称
王伟与拓海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伟;拓海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635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劳山乡扬庄村村民,住甘泉县北关富义汽贸1单元301室。公民身份号码610627197911060177。被执行人拓海瑞,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劳山乡丰足村村民,住甘泉县城内太皇山,公民身份证号:61062719010211017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伟与被执行人拓海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1)陕0627民初232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21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拓海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拓海瑞支付申请执行人王伟50000元本金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通过“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拓海瑞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拓海瑞名下无存款、无工商注册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财付通无财产、无证券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拓海瑞短信送达相关法律文书。3、因被执行人拓海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拓海瑞名下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全部冻结。4、因被执行人拓海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拓海瑞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拓海瑞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拓海瑞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拓海瑞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安平审判员 杨金成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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