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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美丽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薛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12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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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12705号
  • 案件名称

    北京美丽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薛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北京美丽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公司);薛源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民初12705号原告:薛源,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艳,女,1982年12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系原告之妻。被告:北京美丽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熊东林,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源诉被告北京美丽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受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薛源于2021年9月1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薛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7元,减半收取328.5元后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林  圩  垚  二〇二一年  九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周      璇打印:宋  延       校对:宋  延       2021年  月  日送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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