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闯、南阳市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9民初4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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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9民初4549号案件名称
庞闯、南阳市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庞闯;南阳市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9民初4549号原告:庞闯,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告:南阳市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7940944X4。法定代表人:周明奎,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庚,男,该公司员工。原告庞闯与被告南阳市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于同日通知原告庞闯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庞闯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庞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范辛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汉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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