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涡阳县盈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纪飞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恢116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恢1169号
  • 案件名称

    涡阳县盈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纪飞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涡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涡阳县盈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纪飞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恢1169号申请执行人:涡阳县盈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涡阳县石弓镇小康路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RUG627F。法定代表人:丁冉秀,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纪飞,男,汉族,1968年7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涡阳县盈飞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纪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1621执恢1169号案件的执行。如需继续执行,可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涡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文凌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李 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淼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