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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乐、徐州富兴源置业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2民初3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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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82民初3429号
  • 案件名称

    严乐、徐州富兴源置业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邳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严乐;徐州富兴源置业有限公司;宁德市闽扬贸易有限公司;福州龙南贸易有限公司;福州益本利投资有限公司;常州非洲之星钻石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82民初3429号原告:严乐,男,1970年8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徐州富兴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通城广场。法定代表人:陈本锐,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宁德市闽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湖东路8-1号。法定代表人:尤朝锦,该公司经理。第三人:福州龙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北路贤南商厦1005单元。法定代表人:林红,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福州益本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北路贤南商厦2层05店面。法定代表人:刘燕珍,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常州非洲之星钻石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公园路66-605号。法定代表人:周志伟,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乐诉被告徐州富兴源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德市闽扬贸易有限公司、福州龙南贸易有限公司、福州益本利投资有限公司、常州非洲之星钻石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严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严乐负担。审 判 长  刘 刚人民陪审员  苏德芹人民陪审员  薛筱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王 婷书 记 员  刘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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