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乐、徐州富兴源置业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2民初342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382民初3429号案件名称
严乐、徐州富兴源置业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邳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严乐;徐州富兴源置业有限公司;宁德市闽扬贸易有限公司;福州龙南贸易有限公司;福州益本利投资有限公司;常州非洲之星钻石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82民初3429号原告:严乐,男,1970年8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徐州富兴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通城广场。法定代表人:陈本锐,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宁德市闽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湖东路8-1号。法定代表人:尤朝锦,该公司经理。第三人:福州龙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北路贤南商厦1005单元。法定代表人:林红,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福州益本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北路贤南商厦2层05店面。法定代表人:刘燕珍,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常州非洲之星钻石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公园路66-605号。法定代表人:周志伟,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乐诉被告徐州富兴源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德市闽扬贸易有限公司、福州龙南贸易有限公司、福州益本利投资有限公司、常州非洲之星钻石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严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严乐负担。审 判 长 刘 刚人民陪审员 苏德芹人民陪审员 薛筱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王 婷书 记 员 刘 浩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小春、曹建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525执937号 下一篇 江萍、冯华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04民初26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