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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萍、冯华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04民初2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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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04民初2696号
  • 案件名称

    江萍、冯华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江萍;冯华;绵阳久荣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04民初2696号原告:江萍,女,汉族,生于1959你那12月2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丹,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强,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华,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27日,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绵阳久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华兴北街5号。法定代表人:江萍。原告江萍与被告陈明、被告冯华、被告绵阳久荣商贸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江萍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萍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圆圆人民陪审员  张春燕人民陪审员  李良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 助理  唐诗雨书 记 员  王小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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