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萍、冯华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04民初269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704民初2696号案件名称
江萍、冯华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江萍;冯华;绵阳久荣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04民初2696号原告:江萍,女,汉族,生于1959你那12月2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丹,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强,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华,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27日,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绵阳久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华兴北街5号。法定代表人:江萍。原告江萍与被告陈明、被告冯华、被告绵阳久荣商贸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江萍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萍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圆圆人民陪审员 张春燕人民陪审员 李良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 助理 唐诗雨书 记 员 王小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严乐、徐州富兴源置业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2民初3429号 下一篇 何晓利、遵义天时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3民终69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