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春、曹建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525执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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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937号案件名称
李小春、曹建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小春;曹建文;李小春;曹建文;王建华;王建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5执937号 王某某、李某某、曹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5民初7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某某、曹某某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1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0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澄城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5民初756号民事调解书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3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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