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杰、孙玉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豫1328民初4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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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8民初4466号案件名称
刘志杰、孙玉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志杰;孙玉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豫1328民初4466号原告刘志杰,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告孙玉勇(曾用名孙勇),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身份证号码:4129291977××××××××。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诉称,被告在唐河县上屯镇文庄村从事生猪养殖,原告在唐河县从事豆粕销售,被告多次让原告送豆粕到被告的养殖场,后经双方核算,被告给原告出具货款欠条27894元。在2016年1月18日付款3000元,剩余的24894元一直未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该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上述欠款。被告孙勇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支付原告欠款。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唐河县上屯镇文庄村从事生猪养殖,原告在唐河县从事豆粕销售,被告多次让原告送豆粕到被告的养殖场,后经双方核算,2014年1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在2016年1月18日付款3000元,剩余的24894元一直未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孙玉勇于2022年1月24日前支付原告刘志杰货款24894元。案件受理费211元,由被告孙玉勇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杨基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党 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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