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五通桥区春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云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112民初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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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12民初852号案件名称
乐山市五通桥区春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云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乐山市五通桥区春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云惠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112民初852号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春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振华路416号。法定代表人:吴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全,四川追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云惠,女,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春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云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春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春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乐山市五通桥区春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乐山市五通桥区春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忠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马小杰书 记 员 徐 杨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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