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英杰与胡峻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7民初1500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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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7民初15003号之一案件名称
任英杰与胡峻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任英杰;胡峻玮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7民初15003号之一原告:任英杰,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贤德,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娴,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峻玮,男,199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英杰与被告胡峻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英杰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英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任英杰负担。审判员 童小标书记员 胡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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