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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英杰与胡峻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7民初1500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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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7民初1500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任英杰与胡峻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任英杰;胡峻玮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7民初15003号之一原告:任英杰,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贤德,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娴,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峻玮,男,199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英杰与被告胡峻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英杰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英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任英杰负担。审判员  童小标书记员  胡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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