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李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625民初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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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25民初716号案件名称
杨海、李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杨海;李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25民初716号原告:杨海,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大学专科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现住贵州省镇远县。被告:李飞,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镇远县人,镇远县第一中学老师,住贵州省镇远县。原告杨海诉被告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杨海负担。审 判 员 雷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王 立书 记 员 李后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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