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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陈兴彪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恢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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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恢271号
  • 案件名称

    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陈兴彪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陈兴彪;李晓燕;陈永基;李永龙;陈兴殿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恢27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住所地永昌县焦家庄乡水磨关村(焦家庄乡小学北侧)。负责人:王飞山,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兴彪,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李晓燕,女,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陈永基,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李永龙,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陈兴殿,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兴彪、李晓燕、陈永基、李永龙、陈兴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于2021年9月2日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恢2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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