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敏、邓州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81执2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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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81执2529号案件名称
张新敏、邓州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邓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新敏;邓州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81执2529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敏,男,生于1975年2月24日,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被执行人:邓州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滕传辉,任该公司经理。关于张新敏申请邓州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81执25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庭执行员 刘丰超执行员 李春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丙林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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