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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敏、邓州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81执2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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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81执2529号
  • 案件名称

    张新敏、邓州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邓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张新敏;邓州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81执2529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敏,男,生于1975年2月24日,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被执行人:邓州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滕传辉,任该公司经理。关于张新敏申请邓州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81执25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庭执行员  刘丰超执行员  李春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丙林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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